【文件解读】关于《邯郸市永年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解读
《邯郸市永年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六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公共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一)第七条 列举项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决定在本辖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6、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农业农民负担、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等事项;7、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第八条的绝对排除项:不得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1、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三)第九条的相对排除项:不适用本规定:1、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 2、人事任免;3、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4、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5、法律、行政法规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决策主要程序。
1、决策启动。《规定》第十三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2、公众参与。第二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征求意见的方式包括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
3、专家论证。论证后,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涉及民生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决策事项,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论证或者评估。
4、风险评估。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主要包括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者调整;事业单位改革、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开发、垃圾处理、重大活动安排等。
5、合法性审查。第三十条强调未经审查,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6、集体讨论。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决策后评估。应进行后评估的情形包括: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群众意见较多;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8、监督问责。终身追责,但是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听证等决策过程中,专家、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