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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政府办

名称:邯郸市金沙9570登录入口 关于印发《永年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2022〕—11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2-07-15

效力状态:有效

邯郸市金沙9570登录入口 关于印发《永年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2〕—11

 

邯郸市金沙9570登录入口

关于印发《永年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永年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金沙9570登录入口

2022715

 

(此件公开发布)

 

 

 

 

 

永年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

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竞争力,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保障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投资、保项目、保发展”活动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1号)和《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邯自然资规发〔202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服务企业为导向,围绕“事先定标准、事前做评价、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重点工业项目“全承诺、零审批、拿地即开工”,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本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限定区域内,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单位增加值能耗、污染物排放、亩均税收、年工业总产值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打破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明晰土地出让的能耗、环保、规划、投入产出等系列标准,事前制定并发布,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市场化方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

(二)坚持提效率降成本。土地出让前,由工业园区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完成相应地块的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坚持企业做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四)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项目竣工、达产等环节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风气。

三、适用范围

河北永年工业园区范围内落地的工业项目,逐步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模式出让。

四、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阶段。全面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建立“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模式,按照事先作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环节,加强服务和监管。

1.事先作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统一由工业园区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区域评价。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洪水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并适时扩大区域评价事项,确保拟出让“标准地”交付前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为“标准地”出让奠定坚实基础。(牵头单位: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政府)

2.事前定标准。建立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地块条件选择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指标,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具体指标由工业园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确定。(牵头单位: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3.事中作承诺。由工业园区牵头,结合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和《企业投资承诺书》,载明“标准地+承诺制”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牵头单位: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实施阶段。

1.出让准备工作。“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前,工业园区结合相关部门明确控制性指标要求,将相关控制性指标函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控制性指标及规划条件,编制出让方案,提交区土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工业园区、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2.组织土地出让。出让方案经区土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土地出让活动。土地成交后,受让人需持《成交确认书》与工业园区签订《企业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公开公示;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待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工业园区、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三)审批服务。

对“标准地+承诺制”模式出让的项目,区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前介入,一次性告知意向单位办理立项、工程规划许可证(预证)、施工许可证等所需准备资料,力争一次性审批,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园区)

(四)事中事后监管阶段。

1.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企业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牵头单位: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竣工后,由工业园区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中的控制性指标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通过竣工验收或经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和企业承诺的,视为企业失信,其违约责任按《企业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达产评价阶段。项目投产后,由工业园区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企业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和《投资承诺书》相关控制性指标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合格的企业,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兑现优惠政策;对不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按照《企业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和《投资承诺书》相关约定执行,并列为失信企业。(牵头单位: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

4.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和《投资承诺书》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相关控制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用地企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引导企业退出用地,推动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牵头单位: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行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日常工作。

(二)及时总结经验。以“亩产效益”为核心,以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导向,对“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工作情况、实施效果和企业感受及时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切实为投资企业减轻负担,有效吸引优质项目投资落地。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永年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永年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区域评价

事项清单

3.永年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控制性指

制定事项清单

4.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样式)

      5.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承诺书(样式)

 

 

 

 

附件1

 

永年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陈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李洪魁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区政府副区长

朱建波  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栗树军  广府生态文化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区财政局局长

  员:郭卫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韩永刚  区商务局局长

李新红  区税务局局长

高立彬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建军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王虎刚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魏世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刘志多  临洺关镇镇长

杜亚伟  西苏镇镇长

    界河店乡乡长

曹瑞丽  永合会镇镇长

宋晓楼  刘汉乡乡长

    刘营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郭卫东同志兼任,主要承担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日常工作。

 

 

 

 

 

 

 

 

 

 

 

 

 

 

 

 

 

附件2

 

永年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区域

评价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环境影响评价

工业园区

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审批局

发改局

水利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应急管理局

2

节能评估

3

洪水影响评价

4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

水土保持方案

7

文物保护

8

地震安全性评价

 

 

 

 

 

 

附件3

 

永年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控制性指标制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工业园区

发改局

2

亩均税收

发改局

3

单位能耗标准

发改局

4

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分局

5

容积率

建筑系数

绿地率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4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样式)

 

    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人:                                   

联系电话:                                   

 

    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出让面积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用途为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准入行业为                    

第二条  乙方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开竣工(包括生产性用房、非生产性用房和绿化、道路及公建配套等)。

乙方未按期开工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停办该宗地相关业务,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日通知甲方,同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书面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应当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竣工约定期限届满前  30 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会同相关部门按该宗地的控制性指标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竣工验收时上述任何一项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投产。乙方不能按期投产,应提前 15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投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达产。乙方不能按期达产,应提前 15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达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项目达产约定期届满前 30 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达产复核申请。达产复核主要评估亩均税收、企业规模、产出强度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达产复核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该宗地控制性指标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控制性指标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

乙方逾期未申请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的,视同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未通过。

 

第二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二)一类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二类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三)项目在投产后第  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年上缴税金(含减免税金)不低于       万元/亩;

(四)项目达产后,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      万元/亩;

(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单位增加值能耗:                          

(七)其他: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乙方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按照区域评价成果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

(一)监督指导乙方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控制性指标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工作,并享有对乙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及达产复核的最终决定权。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乙方因此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予以公示。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乙方义务作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股东不得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第七条  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作出转让、出租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未按期开工竣工或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甲方可按照本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投产后第  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于次年12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年度实际缴税与最低标准的差额,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出应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规定,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的资格,乙方此前享受的优惠、奖励政策所得的利益应向甲方返还。同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及其各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出让人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

        

 

 

 

 

 

 

 

 

 

 

 

 

 

附件5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承诺书(样式)

 

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提高士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签订的“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即      亩)。

(二) 控制指标:

1.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

2.一类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二类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

3.项目在投产后第   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年上缴税金(含减免税金)不低于      万元/亩;

4.项目达产后,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      万元/;

5.污染物排放标准:                             

6.单位增加值能耗:                             

7.其他:                                      

(三)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期限为              日前,竣工期限为       日前,投产期限为         日前,达产期限为                 日前。

二、承诺事项

(一)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按标施建、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中,接受和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全过程动态监测。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或按照承诺制有关程序办理。

(三)严格遵守《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四)本承诺未尽事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为准。             

(五)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永年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5日印发

解读链接《永年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